五十二、烧伤严重性分度
①轻度烧伤:II°烧伤面积9%以下。②中毒烧伤:II°烧伤面积10%-29%,或III°烧伤面积不足10%。③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30-49%;或III°烧伤面积10-19%;或II°、III°烧伤面积虽不到上述百分比但已发生休克等并发症呼吸道烧伤或有较重的复合伤。④特种烧伤:烧伤总面积50%以上;或III°烧伤20%以上;或已有严重并发症。
五十二、烧伤严重性分度
①轻度烧伤:II°烧伤面积9%以下。②中毒烧伤:II°烧伤面积10%-29%,或III°烧伤面积不足10%。③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30-49%;或III°烧伤面积10-19%;或II°、III°烧伤面积虽不到上述百分比但已发生休克等并发症呼吸道烧伤或有较重的复合伤。④特种烧伤:烧伤总面积50%以上;或III°烧伤20%以上;或已有严重并发症。